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 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价格监督检查司。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行使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 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对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承办;
(四)负责收集价格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向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处(科、室)查办。
对不属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件,应在五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者。
(四)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
第八条 价格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举报典型案件,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第九条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可设立举报箱,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填报举报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举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案件的举报者,应给予鼓励。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 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价格监督检查司。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行使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 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对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承办;
(四)负责收集价格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向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处(科、室)查办。
对不属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件,应在五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者。
(四)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
第八条 价格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举报典型案件,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第九条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可设立举报箱,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填报举报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举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案件的举报者,应给予鼓励。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