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淮单位:
近年来,各县区和市直绝大多数单位能够遵守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压缩公款接待,加强公车管理,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用公款相互吃请,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公车私用现象有所抬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坚决遏制这种违规违纪现象和不正之风。为此,现就进一步落实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用公款相互吃请、严格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违反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有关规定的危害性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公款大吃大喝、严格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提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在落实上述规定过程中,有的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方法。有的干部以种种理由借故中午饮酒;有的领导干部把工作配车视为自家坐骑,随意支配;有的党员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或以同乡会、战友会、校友会等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市直一些单位之间也存在着非公务同城相互吃请的问题。工作日午间饮酒、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是贪图享受、不思进取、脱离群众的表现,不仅浪费国家资财,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同党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转变作风、维护形象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对违反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等问题危害性的认识,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相关规定,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违反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规定的处理办法
为严肃党纪政纪,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淮办发(2009)16号)、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淮纪发(2009)18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皖组字(2009)5号)以及市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有关要求,必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依据皖办发(2005)9号和淮纪发(2005)15号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发生一例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扣5分。对用公款相互吃请的,除费用自理外,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涉及的领导干部,予以警示告诫,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扣10分。对公车私用的,依据《淮北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除补交汽油等费用外,对当事人进行警示告诫,违规车辆进行公开曝光,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扣10分。党员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造成事故的,所有损失由本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三、认真抓好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规定的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抓好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有关规定的落实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各单位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并把此项工作同当前的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同转变领导干部的作风结合起来,同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结合起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模范遵守有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工作日午间禁酒等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
发布文号: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淮单位:
近年来,各县区和市直绝大多数单位能够遵守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压缩公款接待,加强公车管理,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用公款相互吃请,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公车私用现象有所抬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坚决遏制这种违规违纪现象和不正之风。为此,现就进一步落实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用公款相互吃请、严格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违反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有关规定的危害性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公款大吃大喝、严格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提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在落实上述规定过程中,有的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方法。有的干部以种种理由借故中午饮酒;有的领导干部把工作配车视为自家坐骑,随意支配;有的党员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或以同乡会、战友会、校友会等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市直一些单位之间也存在着非公务同城相互吃请的问题。工作日午间饮酒、用公款相互吃请、公车私用,是贪图享受、不思进取、脱离群众的表现,不仅浪费国家资财,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同党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转变作风、维护形象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对违反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等问题危害性的认识,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相关规定,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违反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规定的处理办法
为严肃党纪政纪,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淮办发(2009)16号)、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淮纪发(2009)18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皖组字(2009)5号)以及市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有关要求,必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依据皖办发(2005)9号和淮纪发(2005)15号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发生一例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扣5分。对用公款相互吃请的,除费用自理外,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涉及的领导干部,予以警示告诫,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扣10分。对公车私用的,依据《淮北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除补交汽油等费用外,对当事人进行警示告诫,违规车辆进行公开曝光,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扣10分。党员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造成事故的,所有损失由本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三、认真抓好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规定的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抓好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有关规定的落实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各单位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并把此项工作同当前的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同转变领导干部的作风结合起来,同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结合起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模范遵守有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工作日午间禁酒等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