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9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对象,包括国有资产占用、处置、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和破坏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破坏的;
(四)隐瞒、私分国有资产的;
(五)截留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不如实报告有关资产经营状况,编造假帐的;
(七)违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招揽业务的;
(二)利用交易公告或其他方法,对交易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三)以买方的身份或委托他人参与自己组织的交易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国有产权交易资格,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资格时伪造证件或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或接受年度检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的。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和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而为其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9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对象,包括国有资产占用、处置、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和破坏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破坏的;
(四)隐瞒、私分国有资产的;
(五)截留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不如实报告有关资产经营状况,编造假帐的;
(七)违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招揽业务的;
(二)利用交易公告或其他方法,对交易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三)以买方的身份或委托他人参与自己组织的交易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国有产权交易资格,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资格时伪造证件或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或接受年度检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的。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和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而为其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