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办发[2006]11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
工作重点是:在各行业、各领域全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表现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一是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竣工审计等环节,认真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的监管,重点加强国家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程项目监管,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治理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受商业贿赂,将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以个人或集体决定的形式协议出让、划拨的行为,泄漏出让标底、底价或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行为,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违反有关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行为。三是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国有企业改制中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环节,查处国有产权转让中收受商业贿赂、规避监管、违背产权交易规则等行为。四是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医药购销中流通、定价、销售等环节,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行为。五是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制定以及信息公告、评标现场管理、评标结果确定、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等环节,查处采购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商业贿赂行为。六是资源开发和经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煤焦资源整合和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等环节,查处越级审批、违规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问题,特别要重点查处责任事故背后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
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各市和省直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制定自查自纠方案。组织本地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二是查找突出问题。通过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本地本行业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三是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及时作出处理。四是切实抓好整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办法。各企事业单位要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进行整改。五是强化督查工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督促检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强督导,认真帮助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级司法、行政执法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协调配合,切实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一是拓宽案源渠道。注重从行业自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渠道作用,通过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开通网上举报电子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畅通案件线索渠道,同时注意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二是严肃查处案件。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及时立案查处。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发挥威慑作用。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依法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曝光重大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作用。三是加强办案协作。各级司法、行政执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要通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和责任,形成办案合力。四是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讲求策略、宽严相济,实现查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坚决纠正和防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又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主动说清情况并认识错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四、抓好源头治理
治理商业贿赂要坚持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狠抓源头治理,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一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和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加强财会金融监管。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制作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三是建立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自律机制。制定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督促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部门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深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权力“寻租”机会。深化财政税收及金融、投资等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电信、电力等行业改革,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 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五是推进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清理,规范管理,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约束会员行为。
五、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
认真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营造防治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健康的商业文化。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促进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通过开办政风行风热线、进行公开承诺、开展听证对话、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依法依纪查处各类投诉和典型案件、组织群众直接评议等工作,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创优发展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一)健全机构。成立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办公厅和公安、财政、国土、建设、交通、商务、卫生、审计、国资、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法制、通信管理、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成员单位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委)。各市和省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省直部门领导组办公室一般应设在行政执法职能部门。
(二)明确职责。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所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负牵头责任。省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及时准确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明确治理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建设、交通部门重点治理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治理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国资、财政部门重点治理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治理涉及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重点治理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审计部门与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协作配合,对审计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通信管理部门重点治理本部门本行业及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商务部门重点做好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监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其他领域和行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完善机制。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改建设责任制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定期会议制度。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协调和指导。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组也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行业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长效机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发布文号: 晋办发[2006]11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
工作重点是:在各行业、各领域全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表现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一是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竣工审计等环节,认真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的监管,重点加强国家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程项目监管,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治理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受商业贿赂,将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以个人或集体决定的形式协议出让、划拨的行为,泄漏出让标底、底价或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行为,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违反有关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行为。三是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国有企业改制中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环节,查处国有产权转让中收受商业贿赂、规避监管、违背产权交易规则等行为。四是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医药购销中流通、定价、销售等环节,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行为。五是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制定以及信息公告、评标现场管理、评标结果确定、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等环节,查处采购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商业贿赂行为。六是资源开发和经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着重抓住煤焦资源整合和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等环节,查处越级审批、违规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问题,特别要重点查处责任事故背后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
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各市和省直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制定自查自纠方案。组织本地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二是查找突出问题。通过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本地本行业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三是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及时作出处理。四是切实抓好整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办法。各企事业单位要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进行整改。五是强化督查工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督促检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强督导,认真帮助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级司法、行政执法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协调配合,切实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一是拓宽案源渠道。注重从行业自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渠道作用,通过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开通网上举报电子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畅通案件线索渠道,同时注意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二是严肃查处案件。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及时立案查处。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发挥威慑作用。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依法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曝光重大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作用。三是加强办案协作。各级司法、行政执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要通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和责任,形成办案合力。四是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讲求策略、宽严相济,实现查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坚决纠正和防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又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主动说清情况并认识错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四、抓好源头治理
治理商业贿赂要坚持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狠抓源头治理,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一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和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加强财会金融监管。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制作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三是建立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自律机制。制定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督促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部门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深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权力“寻租”机会。深化财政税收及金融、投资等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电信、电力等行业改革,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 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五是推进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清理,规范管理,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约束会员行为。
五、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
认真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营造防治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健康的商业文化。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促进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通过开办政风行风热线、进行公开承诺、开展听证对话、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依法依纪查处各类投诉和典型案件、组织群众直接评议等工作,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创优发展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一)健全机构。成立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办公厅和公安、财政、国土、建设、交通、商务、卫生、审计、国资、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法制、通信管理、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成员单位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委)。各市和省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省直部门领导组办公室一般应设在行政执法职能部门。
(二)明确职责。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所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负牵头责任。省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及时准确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明确治理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建设、交通部门重点治理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治理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国资、财政部门重点治理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治理涉及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重点治理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审计部门与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协作配合,对审计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通信管理部门重点治理本部门本行业及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商务部门重点做好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监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其他领域和行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完善机制。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改建设责任制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定期会议制度。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协调和指导。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组也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行业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长效机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