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办[2006]19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关于清理纠正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领导干部多占公房问题的通知》(皖纪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严格按照皖纪发[2006]5号文件规定的清理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纠正方式,认真组织实施。准确填写市里印发的各种表格,并于4月底前报市清房办。市清房办要根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对确属清理范围的违规住房,要对照政策,认真纠正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在7月底前完成我市今年的清房工作任务。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3日附: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关于清理纠正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领导干部多占公房问题的通知
长期以来,易地调动干部在不同地方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少数领导干部以购租并举方式多占公有住房一直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为维护房改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决定在2004年、2005年清房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领导干部多占公有住房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0年以来,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易地调动,并已办理调动手续干部的住房情况。
上述单位中尚未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租住情况。
对群众反映2000年以前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问题,可作为个案加以核实,并根据本次清房政策认真纠正到位。
二、清理内容
(一)易地调动干部个人或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已在原工作地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指以房改价购房、参加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补贴等)又在新工作地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二)领导干部已按职务标准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指以房改价购房、参加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补贴等)又在同城无偿占用或低价租住公有住房的。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核实阶段(4—5月)。
4月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表格形式将2000年以来本部门办理的易地调动干部名单提供给同级清房办,由清房办归类梳理后交有关单位清房办核实住房情况。
各单位要主动对尚未出售的公房进行清理,将本单位未进行房改的公房情况以表格形式报当地清房办。对其中的领导干部租用情况,由当地清房办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清房办。各级清房办要督促有关单位按房改政策尽快出售应售公房。
(二)纠正处理阶段(6—7月)。
6月20日前,各级清房办对经过核实确认的违规行为,逐户研究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当事人按要求纠正。7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纠正处理工作,总结上报省清房办。
四、纠正方式
针对今年清房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这次主要采用“退房”、“补款”、“市场价租住或购买”三种基本方式纠正问题。
(一)退房。
易地调动干部已在原工作地购买了房改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又在新工作地购买房改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原则上应退出原工作地购买的住房或集资建房。当事人腾空所退房屋后,将房地产权证书和钥匙交至清房办。清房办应及时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核销所退房屋的权属关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退还当事人购房款或集资款。
退出的房屋一般不再由原居住人使用。
(二)补款。
易地调动干部因有实际困难,不愿退出原工作地住房的,在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将两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通过补交购房差价款的方式进行纠正。
具体纠正方法是:两地购买的房改房或参加的集资建房单套均未达到现任职务面积标准上限的和易地调动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当事人按其中一套购房时或建房竣工时的市场价将购房差价款补交至当地清房办。两地购买的房改房或参加的集资建房中有一处达到面积标准上限的,当事人可选其中一套,按现在的市场价将购房差价款补交至当地清房办。
“当时的市场价”和“现在的市场价”,由清房办根据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而定。
(三)市场价租住或购买。
领导干部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后,仍在同城无偿占用或低价租住其他公房的,原则上要在清理期间改租为购。购买时的价格计算按2004年、2005年清房政策执行。如不愿购买的,应按现市场价格租住。领导干部按现市场价格继续租住公房的,要将租住价格在本人所在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进行公示。如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当事人应主动退房。
五、组织领导
今年的清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市清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筹划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清房办作为清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继续实行集中办公,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在原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从组织(人事)部门抽调专人加强清房办力量。
中央在皖单位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要按照房改工作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所属单位继续积极配合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清房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按照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规范易地调动干部住房行为,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关心爱护易地调动干部出发,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在住房方面遇到的困难,纠正存在的违规问题。
(二)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推动各单位公房应售尽售,纠正少数领导干部边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边无偿占用或低价租用公房问题,是在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公房资源,推动房改向公平化、合理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皖政[2004]17号文件精神,认真进行清理,尽快将可以出售的公房全部向现住户或职工出售。
(三)凡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易地调动干部和无偿占用或低价租住公房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主动自查自纠。对不配合组织清理纠正的,要严肃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和拒不纠正的,要坚决给予纪律或组织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按规定纠正到位。
(四)各县(市、区)的清理工作,由各市按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1、合肥市2000年以来调入调出科级以下干部基本情况一览表;
2、尚未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登记表;
发布文号: 合办[2006]19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关于清理纠正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领导干部多占公房问题的通知》(皖纪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严格按照皖纪发[2006]5号文件规定的清理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纠正方式,认真组织实施。准确填写市里印发的各种表格,并于4月底前报市清房办。市清房办要根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对确属清理范围的违规住房,要对照政策,认真纠正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在7月底前完成我市今年的清房工作任务。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3日附: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关于清理纠正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领导干部多占公房问题的通知
长期以来,易地调动干部在不同地方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少数领导干部以购租并举方式多占公有住房一直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为维护房改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决定在2004年、2005年清房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领导干部多占公有住房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0年以来,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易地调动,并已办理调动手续干部的住房情况。
上述单位中尚未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租住情况。
对群众反映2000年以前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问题,可作为个案加以核实,并根据本次清房政策认真纠正到位。
二、清理内容
(一)易地调动干部个人或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已在原工作地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指以房改价购房、参加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补贴等)又在新工作地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二)领导干部已按职务标准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指以房改价购房、参加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补贴等)又在同城无偿占用或低价租住公有住房的。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核实阶段(4—5月)。
4月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表格形式将2000年以来本部门办理的易地调动干部名单提供给同级清房办,由清房办归类梳理后交有关单位清房办核实住房情况。
各单位要主动对尚未出售的公房进行清理,将本单位未进行房改的公房情况以表格形式报当地清房办。对其中的领导干部租用情况,由当地清房办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清房办。各级清房办要督促有关单位按房改政策尽快出售应售公房。
(二)纠正处理阶段(6—7月)。
6月20日前,各级清房办对经过核实确认的违规行为,逐户研究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当事人按要求纠正。7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纠正处理工作,总结上报省清房办。
四、纠正方式
针对今年清房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这次主要采用“退房”、“补款”、“市场价租住或购买”三种基本方式纠正问题。
(一)退房。
易地调动干部已在原工作地购买了房改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又在新工作地购买房改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原则上应退出原工作地购买的住房或集资建房。当事人腾空所退房屋后,将房地产权证书和钥匙交至清房办。清房办应及时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核销所退房屋的权属关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退还当事人购房款或集资款。
退出的房屋一般不再由原居住人使用。
(二)补款。
易地调动干部因有实际困难,不愿退出原工作地住房的,在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将两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通过补交购房差价款的方式进行纠正。
具体纠正方法是:两地购买的房改房或参加的集资建房单套均未达到现任职务面积标准上限的和易地调动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当事人按其中一套购房时或建房竣工时的市场价将购房差价款补交至当地清房办。两地购买的房改房或参加的集资建房中有一处达到面积标准上限的,当事人可选其中一套,按现在的市场价将购房差价款补交至当地清房办。
“当时的市场价”和“现在的市场价”,由清房办根据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而定。
(三)市场价租住或购买。
领导干部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后,仍在同城无偿占用或低价租住其他公房的,原则上要在清理期间改租为购。购买时的价格计算按2004年、2005年清房政策执行。如不愿购买的,应按现市场价格租住。领导干部按现市场价格继续租住公房的,要将租住价格在本人所在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进行公示。如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当事人应主动退房。
五、组织领导
今年的清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市清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筹划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清房办作为清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继续实行集中办公,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在原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从组织(人事)部门抽调专人加强清房办力量。
中央在皖单位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要按照房改工作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所属单位继续积极配合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清房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按照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规范易地调动干部住房行为,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关心爱护易地调动干部出发,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在住房方面遇到的困难,纠正存在的违规问题。
(二)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推动各单位公房应售尽售,纠正少数领导干部边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边无偿占用或低价租用公房问题,是在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公房资源,推动房改向公平化、合理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皖政[2004]17号文件精神,认真进行清理,尽快将可以出售的公房全部向现住户或职工出售。
(三)凡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易地调动干部和无偿占用或低价租住公房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主动自查自纠。对不配合组织清理纠正的,要严肃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和拒不纠正的,要坚决给予纪律或组织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按规定纠正到位。
(四)各县(市、区)的清理工作,由各市按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1、合肥市2000年以来调入调出科级以下干部基本情况一览表;
2、尚未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