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0年07月06日23:26: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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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法案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为: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初步审议的意见应当整理印发代表。”
第三十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公布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代表。”
本决定自2001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对其余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