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的意见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近年来,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但在一些地方,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预防和遏制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发生,避免领导干部犯错误,推动政风建设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政府及监察、纠风、减负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农民负担问题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训诫谈话的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谈话对象和原则。
在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凡是发生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擅自制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或政策规定;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造成农民负担重大问题的发生;对辖区内发生的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处理不到位或纠正不及时;群众反映农民负担问题强烈以及发生其他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市、县、区、乡、镇政府有关领导,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村委会负责人,涉及省、市、县、区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乡镇站所的负责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谈话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有效监督的原则,让谈话对象对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针对存在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其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二、科学组织、认真实施。
开展警示训诫谈话原则上应分级进行,上级纠风、减负部门认为需要对下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实施谈话的,可直接进行,也可提出意见由下级纠风、减负部门负责实施。?
(一)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擅自制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文件,或对发生的这些问题处理不到位、纠正不及时的,由省政府领导或省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设区市政府有关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责令纠错或警示提醒谈话。?
(二)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对中、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造成群众多次上访的,由设区市政府领导或设区市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诫勉督导或警示提醒谈话。?
(三)对中、省、市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群众多次反映农民负担问题或有可能发生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由县级政府领导或县级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乡镇政府、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县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诫勉督导或警示提醒谈话。?
(四)发生工作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利益、上级减负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贯彻或其他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由乡镇政府、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领导对有关村委会、乡镇站所的负责人进行诫勉督导谈话。?
谈话对象和问题由各级纠风、减负部门提出,报部门领导审定或由负责谈话的领导决定。谈话对象和问题确定后,由各级纠风、减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展农民负担问题警示训诫谈话工作,是一项实施关口前移,防止和避免干部犯错误的新的工作,要用开拓创新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制定严密的实施办法,防止随意性。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实施谈话前,提出谈话的部门要提前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并将有关情况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上级主管负责人通报。?
(二)在谈话过程中,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
(三)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送交提出谈话的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四)各级纠风、减负部门在实施谈话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谈话的质量和效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的意见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近年来,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但在一些地方,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预防和遏制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发生,避免领导干部犯错误,推动政风建设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政府及监察、纠风、减负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农民负担问题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训诫谈话的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谈话对象和原则。
在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凡是发生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擅自制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或政策规定;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造成农民负担重大问题的发生;对辖区内发生的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处理不到位或纠正不及时;群众反映农民负担问题强烈以及发生其他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市、县、区、乡、镇政府有关领导,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村委会负责人,涉及省、市、县、区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乡镇站所的负责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谈话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有效监督的原则,让谈话对象对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针对存在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其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二、科学组织、认真实施。
开展警示训诫谈话原则上应分级进行,上级纠风、减负部门认为需要对下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实施谈话的,可直接进行,也可提出意见由下级纠风、减负部门负责实施。?
(一)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擅自制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文件,或对发生的这些问题处理不到位、纠正不及时的,由省政府领导或省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设区市政府有关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责令纠错或警示提醒谈话。?
(二)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对中、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造成群众多次上访的,由设区市政府领导或设区市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诫勉督导或警示提醒谈话。?
(三)对中、省、市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群众多次反映农民负担问题或有可能发生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由县级政府领导或县级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乡镇政府、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县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诫勉督导或警示提醒谈话。?
(四)发生工作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利益、上级减负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贯彻或其他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由乡镇政府、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领导对有关村委会、乡镇站所的负责人进行诫勉督导谈话。?
谈话对象和问题由各级纠风、减负部门提出,报部门领导审定或由负责谈话的领导决定。谈话对象和问题确定后,由各级纠风、减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展农民负担问题警示训诫谈话工作,是一项实施关口前移,防止和避免干部犯错误的新的工作,要用开拓创新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制定严密的实施办法,防止随意性。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实施谈话前,提出谈话的部门要提前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并将有关情况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上级主管负责人通报。?
(二)在谈话过程中,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
(三)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送交提出谈话的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四)各级纠风、减负部门在实施谈话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谈话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