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做好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2:23:39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做好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2004年5月9日)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统一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做好全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41号)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转发的通知》(鄂财行发[2004]3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目标,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范围,按照“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着装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查自纠为主,同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二、整顿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均无权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标准和自费比例,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据此,这次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2004年5月中旬)。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纠风办于5月中旬召开市直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动员会,对市直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也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联系电话:3511308)。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以前)。各地、各相关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违规着装部门和单位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7月底以前)。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县(市)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内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和各着装部门在8月30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并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附后)并附软盘],由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将全市整顿统一着装情况向市政府和省整顿统一着装机构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财政开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将整顿工作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解决好涉及部分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人员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纠风办抽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成立整顿专班,认真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应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市、县两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强化对行动迟缓、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部门的督办力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纪律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一: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一)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二)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三)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一)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二)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