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2020年07月07日02:21:59
发布部门: 中共河北省委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提出的要求,也适用于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为领导干部服务的秘书、警卫、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包括在异地注册后,再回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从事商务活动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
(四)不准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公务。
(五)不准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六)不准违反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执行上述条款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如有违犯上述规定的事实发生,要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备坚强的党性观念,较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具备严谨、认真、细致、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以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选配,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办公厅(室)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合格,并征得领导干部同意后任用;领导干部本人也可推荐,但必须按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指定自己的亲属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身边工作人员。对在职领导干部,其身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
设区市、省直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职秘书。


    第六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受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双重领导,定期向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工作及其他有关情况。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切实担负起管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政谈话,使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适时安排学习、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道德素质,增强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及其他有关情况;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帮助,生活上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奖励直至晋级;对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适合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犯有错误以至违纪违法的,按党纪、政纪、国法严肃处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办公厅(室)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九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本人不得要求领导和组织给予特殊照顾,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或指使组织人事部门在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时降低标准。


    第十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要帮助领导干部把好廉洁自律关,及时提醒并协助领导干部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是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第一责任人。
(一)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二)随时了解掌握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社会交往及其他有关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主动向组织介绍身边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按规定向组织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婚丧寿诞等事宜办理的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情况);子女非公助出国留学、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涉及亲属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严禁徇私袒护;长期失察或知情放任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执纪执法部门收到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纪委、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