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3]2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监察委员会《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高考期间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及严肃考风考纪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高考期间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及严肃考风考纪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3年全国高考将于6月7日、8日进行。为切实加强对我省高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高考期间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和高考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夺取高考期间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严肃考风考纪的双胜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明纪律,严格责任,切实保证高考期间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考风考纪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在当前非典型肺炎流行的特殊时期,一定要把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加强考风考纪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地)、县(市、区)都必须成立“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与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本地的高考防疫及考风考纪领导工作。各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与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卫生、防疫等部门具体落实的责任制,严明纪律,强化责任,各司其职,推进依法组织高考。在高考期间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严肃考风考纪工作中,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和加强高考工作管理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自觉做到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于临危退缩,拒不执行党和国家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和加强高考管理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的,一律予以开除处分。对于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致使出现疫情或疫情扩散和蔓延的,以及违反高考工作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同时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
二、加强对全省各考区、考点、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坚决落实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的各项措施和维护考风考纪的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监察、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试管理部门和各学校的工作,依照有关法规加大对高考期间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考风考纪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在高考期间,因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疏于管理或借高考之机谋取私利而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至开除处分外,要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对工作人员中借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非常时期之机,出现冒名顶替考试资格人参加考试的,或对考生答卷进行偷换、涂改、造假的;
2、对借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之机,将身体健康的考生安排到隔离考场或备用考场的和其它利用设置发热考生考场舞弊的;
3、对考生作弊不加制止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按规定应回避却隐瞒不报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7、擅自将考题、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8、组织、策划、授意、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9、违反试卷保管、运送工作纪律的;
10、所监考场发生大面积违纪舞弊制止不力或处置不当的;
11、违反保密规定,窍取复制、影印买卖试题及答案的。
另外,在高考评卷过程中发现有抄袭雷同试卷并经专家组认定属实,作如下处理:
1、考场如有抄袭雷同试卷的,要严格追究有关监考工作人员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2、如一个考点出现两个考场有抄袭雷同试卷的,除追究有关监考工作人员责任外,要严格追究该考点负责人的责任,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建议党组织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3、一个考点、考场纪律混乱,舞弊问题严重或一科三分之一以上试卷雷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有三分之一以上考场纪律混乱或各科考试累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考场出现试卷雷同问题的,不仅要撤销该考点或该县(市、区)下年度举办高考的资格,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严肃追究考点负责人、当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当地政府分管和有关负责人以及高考巡视检查团负责人的责任,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凡雷同试卷经确认后,以零分记,并取消录取资格。对在高考期间,考生及家长或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借非典型肺炎疫情扰乱、破坏高考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考试管理工作的,当地公安机关要严肃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要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
三、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高考工作顺利完成。在高考期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明纪律,加强监督,严格责任,快速出击。特别是对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教育厅
省监察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