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一、第六条第三项“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原第二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一、第六条第三项“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原第二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