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农发[2001]46号
为认真贯彻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强机关党风建设,强化干部自我约束机制,使机关党员干部保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防止腐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关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央、市委和市委直属机关工委的有关精神,现就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第二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用公款或让所辖单位、业务关系单位为自己配备移动通讯工具、住宅电话、家庭电脑;
(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三条 机关党员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承揽工程、购买住房提供便利优惠条件;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五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禁止违反纪律的现象发生。
(一)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三)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六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严格遵守法纪。禁止损害群众社会利益的行为发生。
(一)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按政策办事,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不准以情代法或对办事人员“冷、粗、硬、横”;
(二)不准参与或支持宗派、封建迷信和黄、赌、毒活动;
(三)不准参与、组织或支持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上访活动。
第七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求真务实。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个人利益。
(一)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证书、职称或荣誉;
(二)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上级单位的各种奖励。
第八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一)不准利用工作便利,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企业经营促销活动,并从中谋取好处费、提成、回扣等;
(二)不准擅自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机关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机关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 机关党员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一条 机关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机关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全体机关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京农发[2001]46号
为认真贯彻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强机关党风建设,强化干部自我约束机制,使机关党员干部保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防止腐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关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央、市委和市委直属机关工委的有关精神,现就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第二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用公款或让所辖单位、业务关系单位为自己配备移动通讯工具、住宅电话、家庭电脑;
(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三条 机关党员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承揽工程、购买住房提供便利优惠条件;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五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禁止违反纪律的现象发生。
(一)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三)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六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严格遵守法纪。禁止损害群众社会利益的行为发生。
(一)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按政策办事,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不准以情代法或对办事人员“冷、粗、硬、横”;
(二)不准参与或支持宗派、封建迷信和黄、赌、毒活动;
(三)不准参与、组织或支持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上访活动。
第七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求真务实。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个人利益。
(一)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证书、职称或荣誉;
(二)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上级单位的各种奖励。
第八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一)不准利用工作便利,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企业经营促销活动,并从中谋取好处费、提成、回扣等;
(二)不准擅自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机关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机关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 机关党员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一条 机关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机关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全体机关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