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

2020年07月25日03:22:56
发布部门: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加强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针对共产党员和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及有关方面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因策划、组织、参与、支持、包庇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第三条 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策划、组织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对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纵容、支持、包庇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以及民族分裂分子和其他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窝藏民族分裂分子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为民族分裂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提供财物资助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支持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包庇、纵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教师和在校学生等从事礼拜、学经、封斋等宗教活动干扰工作和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故意为民族分裂分子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犯罪分子开脱罪责,通风报信,或者拖延时机,干扰办案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参与印刷、复制、编辑、出版、发行宗教宣传品;组织或者参与印制、书写、张贴、散发有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内容的标语、文章、书籍、音像制品等,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条 坚持民族分裂主义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或者散布损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九条 收听(视)、传播反动宗教音像制品和反动宗教印刷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条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活动,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人士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擅自出国(境)参加朝觐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场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送子女亲属到私办经文学校、经文班学习,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参与民族分裂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失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四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的重大事件中,不明确表态,不主动配合有关方面解决问题,或者对组织的决定和措施采取抵制态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正确执行或者执行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发生重大问题,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本单位、本部门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存在的政治上自由主义泛滥,言行与中央不保持一致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严肃处理,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甚至袒护包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 三条至第 十六条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笃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成为宗教职业人员的,一律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党的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不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参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