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3:54: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共安徽省委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为保证《规定》的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领导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为了加强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委分管纪检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有关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听取一次各市地、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汇报,并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组织协调等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县都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并设立办事机构。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

二、 明确责任和要求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每年必须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的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年要组织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根据班子成员的分工,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听取分管范围内和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亲自抓。
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三、 严格考核
(一)考核工作的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考核的方法
具体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各级、各部门每年年初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订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年底前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工作目标、措施和总结报告由党委(党组)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同时报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重点考核单位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考核采取听汇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2、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3、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监督检查情况;
5、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8、是否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视情对其诫勉,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 认真督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参加,每两年组织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察、巡视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 严格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责任制追究的各项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应该追究责任而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处分。
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