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部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07月25日12:51:17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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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农业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积极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和行政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保证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政令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第六条    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措施,制定各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要对行业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本单位执纪部门履行职责;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支持配合司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支持配合职能部门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条    完成上级党政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    农业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部党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在部党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部党组书记、部长对全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主管常务工作的部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部长抓好全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对分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具体负责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分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党内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部机关各厅、司、局、办、直属机关党委和部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处室(部门)及其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要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分管处室(部门)及其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处长(部门负责人)对本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搞好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依据党章实施党内监督。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按照部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的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组织实施。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检查

    第十五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部党组及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部机关各厅、司、局、办、直属机关党委和部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负责向部党组报告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或纪检监察人员(包括兼职)的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党组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事项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作出安排、落实到人,注意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党组或主管领导。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人事劳动司适时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检查或廉政考察,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向部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是领导班子届中考察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它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纪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一般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农业部为主管理的京外事业单位和人事关系在农业部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