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主评议行业作风暂行办法

2020年07月07日02:32:27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8]056号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民主监督,规范全市民主评议行业风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行业风气,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公共服务等部门的行业风气进行公开评议,作出评价。其目的是通过发动和依靠群众,对部门和行业风气进行民主监督,实现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部门和行业加强管理,转变风气,加强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实现标本兼治,推动反腐败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深入进行。


    第三条    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民主评议行风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范围、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部门和行业,包括在本市范围内的:
(一)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
(三)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
(四)各基层窗口单位;
(五)被列为纠风重点单位的部门和行业;
(六)其他与经济建设、投资环境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行业和单位。


    第五条    民主评议行业风气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的情况;
(二)被评议单位纠风计划、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三)被评议单位遵守收费管理规定,依法收费情况;
(四)公共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履行服务承诺以及服务质量状况;
(五)基层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情况。
民主评议组织者可根据不同部门、行业的特点或不同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通过一定形式,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

第三章  评议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每年度的被评议对象,由市纠风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纠风机构年度纠风工作部署,通过一定的形式,从第四条所列评议范围内提出年度开展民主评议的对象方案,报市政府或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年度被评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分别采取下列不同形式产生。
(一)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各种形式向社会发放问卷,公开征求市民群众的意见,确定群众普遍关注、反映意见较集中、较不满意的部门为被评议对象;
(二)由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纠风办”)通过召开各种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研究确定被评议对象;
(三)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纠风机构确定的应开展行风民主评议的部门、行业和单位。


    第八条    民主评议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为原则,年度被评议的部门、单位的数量,一般掌握在四至五个为宜。

第四章  评议组织

    第九条    市纠风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年度市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列为行风民主评议对象的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的民主评议行风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根据市民主评议工作计划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搞好自查自纠,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目标和措施,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方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被评议单位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主动配合市纠风办和评议小组搞好所属单位的评议工作,加强对下属单位评议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各区纠风办可根据市里确定的评议对象,组织对本辖区内的被评议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行风民主评议;各被评议单位应主动配合区纠风办及评议代表的工作,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纠风办根据评议计划,负责从社会各界聘请行风评议代表,组成行风评议组,分别对各被评议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做好各评议组工作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工作安排,为评议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行风评议代表从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服务对象中选聘。具体人员由上述机构、团体、党派或所在单位推荐报市纠风办审核同意后,发给《行风民主评议代表证》,持证开展工作。

第五章  评议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评议工作按照下列阶段程序进行:
(一)巡视检查阶段。组织评议代表以巡视、检查、走访、开展咨询投诉、明察暗访、发放问卷等形式搜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被评议单位的行风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二)交流反馈阶段。评议代表与被评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双向交流和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被评议单位对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听取,及时采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评议组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
(三)督查整改阶段。组织评议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在此基础上召开评议代表会议,提出对被评议单位的综合评议意见。
(四)集中评议阶段。召开全市行风集中评议大会,由评议组对被评议单位的行风状况进行综合评议;同时,采取投票、打分等办法,公开评出好、中、差三个等级。
被评为差的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反馈,由评议组根据整改情况另行决定评议等级。整改仍不落实的,定为留评单位,留作下一年度重新评议。
被评议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纠风机构负责人必须出席集中评议大会,认真听取评议代表的意见,并当场就存在问题的整改作出表态。
(五)总结表彰阶段。由市纠风领导小组对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宣布评议结果及评议最佳、合格和留评单位。
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对评议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授予“市民主评议行风最佳单位”称号。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被评议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告诫、辞退或其它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
(二)办事推诿扯皮,对服务对象态度生、冷、横、硬,且屡教不改的;
(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四)单位领导对评议代表的意见、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久拖不办的。


    第十六条    被评议的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有关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告诫,构成违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政纪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评为留评单位的,取消其评选各级文明单位资格;已获文明单位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被评为“民主评议行风最佳单位”的单位,出现不正之风反弹,群众意见较多,且不及时整改的,由市纠风办给予摘牌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民主评议行风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