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监察队执法工作暂行规定

2020年07月07日03:57:38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监察工作,维护和监督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监察队是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同时也是城市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城管监察队)。


    第三条 城管监察队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城管监察队的执法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三)公正、适当;(四)接受监督;(五)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执法。


    第五条 城管监察队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第六条 城管监察队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城管监察队实行市、区二级管理体制:市设城管监察大队,各区设城管监察中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设环境卫生监察中队;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设园林管理监察中队。市城管监察大队由各区城管监察中队和市环境卫生监察中队,市园林管理监察中队组成。区城管监察中队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队。


    第八条 各区城管监察中队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代管。市环境卫生监察中队和市园林管理监察中队分别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负责管理。市城管监察大队设大队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管监察队的执法活动。在特殊情况下,市城管监察大队队部有权直接指挥调动各城管监察中队执行任务。

 

第三章 职权

    第九条 城管监察队的职权,通过下列途径取得:(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三)本规定第 十一条所确定的职权。


    第十条 城管监察队通过下列形式行使职权:(一)协助各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二)根据法规、规章的授权和本规定,直接行使执法权。


    第十一条 城管监察队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二)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在道路、广场范围内的执法情况;(三)负责查处违反《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四)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道路、街巷、广场的管理工作;(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查处在道路、广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六)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城管监察队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执法,应与有关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并以委托者的名义执法。


    第十三条 城管监察队发现在道路、广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除了依据本规定可以直接查处的外,有权通知主管部门迅即采取措施予以查处或纠正。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拒不采取措施查处纠正的,或者置之不理的,城管监察队有权通报该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城管监察队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证照、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妨碍、阻挠城管监察队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六条 城管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戴“城管监察”统一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城管监察队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属自己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属于自己查处职权范围的,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城管监察人员对一般违反城市管理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二)指出被检查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三)填发“违法通知单”,责令其接受处理;(四)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告知其诉权;(五)做好违法情况和处理的登记。


    第十九条 城管监察人员对重大违法行为,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立案;(二)调查收集证据;(三)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四)由城管监察中队作出处理决定;(五)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并告知其诉权;(六)执行。


    第二十条 被查处人对城管监察队处理决定不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处理决定是以区城管监察中队的名义作出的,向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处理决定是以市环境卫生监察中队或市园林管理监察中队名义作出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二)属于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的,向该委托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城管监察队发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向该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其立即采取措施履行职责,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部门,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城管监察队。有关部门对“执法监督通知书”置之不理的,城管监察队可向同级监察部门报告,经查证核实后,由监察部门视情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管监察队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收入统一上交地方财政,专顶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城市管理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城管监察中队和城管监察人员,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城管监察中队和城管监察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