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0)55号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0)55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7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79号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为部分行政监察人中制发《监察证》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0)79号
一九九0年六月十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机制,强化监察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为部分行政监察工作人员制发《监察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山西省人民政府《监察证》制发的对象是:县级监察局正副局长、地(市)监察局副科长以上、省监察厅派出机构副处级以下干部和省监察厅骨干工作人员。
二、《监察证》使用规定:
1、凡持有山西省人民政府《监察证》的人有权依法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行使监察权;有权制止以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同案件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及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凡妨碍公务的,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追究责任。
2、工作必须时,可凭证请公安、检查、审计、工商、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予以协助。
3、持证者必须严守法纪、秉公办事,违者依法严惩。
4、《监察证》只限本人执行公务使用,不得转借、抵押。不得遗失。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监察证》由山西省监察厅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各级政府要教育广大行政干部,增强公仆意识,主动接收监察部门的监督,切实搞好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