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2001年是实施我省“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做好省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2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已向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了省政府2001年规章制定计划(皖府法(2001)19号)。为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O1)11号)精神,现就做好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政府立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提供科学的、强有力的法制保障。200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2001年工作总体部署,突出重点,高质量地做好立法工作,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一)加强农村税费改革方面的立法。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践证明这一改革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20O1年要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经过实践检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二)为了切实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立法工作的进展,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配套,为上位法的实施提供支撑。
(三)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四)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农业、土地、环境保护、经济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立法。
二、政府立法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在确定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时,应当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科学界定政府职责。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新的突破口。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严格控制行政审批。凡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设定行政审批;能够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解决的问题,也不要设定行政审批;确需设定行政审批的,要严格条件,精简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并对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三、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体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应负的责任,防止权力滥用。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也要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权利实现的措施和途径。
四、正确处理惩罚和引导的关系。为了保障立法的权威,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中,对那些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而且必须规定惩罚手段、制裁措施。所规定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不仅能够罚当其过、制裁得力,而且要考虑其多样性、针对性,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性质和后果的不同,设定相应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实施。同时,也要重视对人们行为的引导,进一步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新形势下预防、制裁违法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新方法,从法规制度上预防、制止发生违法行为。
五、加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切实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审查的过程中,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力戒立法调研的形式主义和搞“书斋立法”。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咨询员、政府立法信息员的作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将法规、规章草案在新闻媒体上刊载,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准确把握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使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目前,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计划已经确定。对未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如果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经省政府同意,可以适时提出。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优质按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共同做好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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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是实施我省“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做好省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2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已向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了省政府2001年规章制定计划(皖府法(2001)19号)。为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O1)11号)精神,现就做好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政府立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提供科学的、强有力的法制保障。200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2001年工作总体部署,突出重点,高质量地做好立法工作,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一)加强农村税费改革方面的立法。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践证明这一改革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20O1年要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经过实践检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二)为了切实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立法工作的进展,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配套,为上位法的实施提供支撑。
(三)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四)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农业、土地、环境保护、经济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立法。
二、政府立法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在确定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时,应当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科学界定政府职责。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新的突破口。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严格控制行政审批。凡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设定行政审批;能够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解决的问题,也不要设定行政审批;确需设定行政审批的,要严格条件,精简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并对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三、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体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应负的责任,防止权力滥用。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也要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权利实现的措施和途径。
四、正确处理惩罚和引导的关系。为了保障立法的权威,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中,对那些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而且必须规定惩罚手段、制裁措施。所规定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不仅能够罚当其过、制裁得力,而且要考虑其多样性、针对性,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性质和后果的不同,设定相应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实施。同时,也要重视对人们行为的引导,进一步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新形势下预防、制裁违法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新方法,从法规制度上预防、制止发生违法行为。
五、加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切实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审查的过程中,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力戒立法调研的形式主义和搞“书斋立法”。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咨询员、政府立法信息员的作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将法规、规章草案在新闻媒体上刊载,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准确把握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使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目前,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计划已经确定。对未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如果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经省政府同意,可以适时提出。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优质按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共同做好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