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2020年07月14日12:46:5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函[2012]125号
宁夏电力公司:

《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宁电营销发〔2012〕477号)收悉。根据2012年5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共计6007198.81元予以减免。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进一步加快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搬迁补偿问题的解决。

二〇z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