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2:47:57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展[201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国家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2012年上半年企业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07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1年10月份以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以下简称“资格变更”)工作将于2012年5月下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国家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负责本单位直属或控股企业的上述相关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的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07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上述企业在2007年以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需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且代储资格有效的企业。

三、时间要求

(一)受理时间。请有关企业于2012年5月21日至5月25日期间(工作日)向本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交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材料。

(二)上报时间。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于2012年6月8日17:00前将企业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请按以下要求制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简称“资格申请企业”)需向有关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电子文本(一份)。申请材料纸质文本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软件制作。另外,如资格申请企业同时存在变更事项,请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最后注明“存在变更事项”。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表、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各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两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文本(一份)。

(三)企业集团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现场核查表(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两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文本(一份)。

相关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二、延续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2009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有关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企业在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时,如企业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曾存储过中央储备粮,存储数量统一填写为100吨。本次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2007年上半年及以后各批次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仓房或油罐一并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企业如有信息变更事项,请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的“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注明“存在变更事项”。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一式两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详见附表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电子版。

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条件发生变更后,企业应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一式三份,详见附表2),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企业集团。仓(罐)号变更企业,需提交标注仓(罐)号变更前后的库区平面图及仓(罐)号变更对照表,对照表中新旧仓(罐)号应逐一对应;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所有制性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一式两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详见附表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企业汇总表电子版。

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一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本次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工作情况。

附表:

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

单位:万吨、户

序号企业名称申请企业数量资格类别原资格情况延续申请资格情况代储中央储备粮情况是否存在变更初审意见不予延续原因
取得资格时间证书编号取得资格仓(罐)容取得资格仓(罐)号延续申请仓(罐)容延续申请仓(罐)号品种起止时间
               
               
               
               
               
               
               
               
               
               
               
               
               
               


注:“取得资格时间”填写×年上半年或×年下半年,如2010年上半年。

附表2.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

企业原名称:

证书编号: 资格类别:

变更项目原信息变更后信息信息变化后是否符合代储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企业代码   营业执照等
仓(罐)号   变更前后库区平面图、仓房对照表
仓(罐)容   仓房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企业所有制性质   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    
粮油保管员   人员证书
粮油检验员   人员证书
设施设备仪器   照片
环境和交通   照片
违规和事故   处理文件


注:

1.“证书编号”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上的编号;“资格类别”填写粮食类、油脂类;

2.“企业名称”、“仓(罐)号”、“仓(罐)容”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均需要详细完整填写“原信息”和“变更后信息”中的“企业名称”、“仓(罐)号”、“仓(罐)容”三项;"

3.仓房基本情况表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制作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表3-2。

附表3.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企业汇总表

单位:万吨、户

序号企业原名称申请企业数量资格类别变更内容原资格情况变更后资格情况初审意见不予变更原因
取得资格时间证书编号取得资格仓(罐)容取得资格仓(罐)号企业名称取得资格仓(罐)容取得资格仓(罐)号
              
              
              
              
              
              
              
              
              
              


注:

1.“资格类别”填写粮食类、油脂类;

2.“变更内容”填写企业名称变更、仓(罐)号变更、仓(罐)容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所有制性质变更、设施设备变更等;

3. 涉及名称、仓(罐)号、仓(罐)容变更的,还需要详细填写“原取得资格情况”和“变更后资格情况”;

4.“取得资格时间”填写×年上半年或×年下半年,如2010年上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