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25:5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办发[2000]17号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实行了以“两公开一监督”为主要形式的政务公开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有利于方便办事,促进公务员尽职尽责,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这是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我省的工作实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在全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公开政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群众监督,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着重在“普及、巩固、规范、深化”上下功夫,努力提高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为云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政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使此项工作长期持久地坚持下去。各级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及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今年县乡两级政务公开试点的面要达到三分之一,明后年全面推开。各地州市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省直机关已经开展政务公开的单位,要在巩固、规范、提高上下功夫。其他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机关和部门要迅速行动,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政务公开的办法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等。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重点和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在办理政务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决策事项。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算、应让人民群众知道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它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公开。
2、规章事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3、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许可、发证、办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应将其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工作纪律、投诉渠道予以公开。
4、重大人事事项。政府人事任免结果,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的条件、程序和结果,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程序等应予公开。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事项。要将法定依据、种类、标准向社会公开,将作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向处罚对象公开,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
1、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事项。涉及对农民的收费依据、标准,对农民的服务项目、价格、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提留及统筹经费使用情况,应予公开;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依据、经费主要用途必须公开;对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经费主要用途,要及时公开。
2、救灾、优抚、扶贫事项。国家救灾款物及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情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情况,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予公开。
3、社会保障事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情况,应予公开。
4、工程招标投标事项。省重点工程及达到法定标准数额的建筑工程,其施工项目(包括主要装备、材料采购)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公开投诉电话及受理机构。有条件的工程设计项目也要逐步实行招投标。
5、涉外服务事项。对外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涉外服务机构名称、外商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应予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1、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尽可能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2、规章事项、行政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事项、工程招投标事项应当在报刊上公开。
3、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政审批、许可、发证、办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办事场所公开。
4、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办事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或采用触摸屏等形式展示公开项目的办理程序、时限、条件及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5、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中小学校及基层执法单位应将涉及农民、企业、居民、学生负担事项,救灾、优抚、扶贫事项及社会保障事项,在政务公开栏公开。
6、有条件实行政务窗口化的机构,尤其是涉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务窗口,尽量减少办事环节或把办事环节转化为流水作业,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7、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建立受理告知制度,在群众上门办事时,办事人员应把办事的有关要求一次告知清楚。所有办事人员有义务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咨询。
8、办理公开政务的人员应当挂牌服务,公开其姓名、职务,让群众了解办事人员的身份、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和机构。
各级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为了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陈培忠任组长,副省长李汉柏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省监察厅厅长段金堂任办公室主任。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抓好这项工作。
1、组织、民政部门。重点抓好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2、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实施政务公开方面的评估、考核和奖惩。
3、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实施政务公开的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报道政务公开的经验、成效和群众的要求,为政务公开提供舆论氛围。
4、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和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5、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实施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与开展行风评议、创建文明行业、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促进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省直各单位和各地(州、市)、县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省直各单位除自身实行政务公开外,还要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对公开的项目、程序等业务性的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并进行审查,保证政务公开内容合法、规范、具体、真实、统一、有效。各地(州、市)、县要抓好所属各部门和街道、乡镇的政务公开的组织工作,积极、主动地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
要力戒形式主义。推行政务公开要注重实际效果,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反对弄虚作假,蒙骗群众的行为。
要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评价政务公开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听取来自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评价。评价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是:该公开的事项公开了没有,公开的内容落实或执行了没有,违反公开规定的问题查处了没有。
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政务公开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主动公开政务办理情况。要注意抓典型,对政务公开推行好的地方和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好典型、好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明查暗访,聘请监督员和开展群众评议等形式,对实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项目的公开率、公开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化,采取的监督保障措施和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或者搞假公开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