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多为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行使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资源的义务。土地、矿产、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或者稀缺匮乏性。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做为相关的用益物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