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这有利于消除设定行政许可的经济动因,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减轻企业和公民的负担。例外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可以收费。这些收费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倾倒废弃物品费等;二是资源补偿费,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等;三是检验费,包括卫生检疫、检查费等;四是工本费,包括证照工本费等;五是手续费,如申请手续费等。另外,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