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2:59:05
发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布文号: 贵政办[2011]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贵港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目标

有效落实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实现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设在法治轨道上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要求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改进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六)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障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七)强化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 。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依法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实施正确有力的宏观调控,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理顺部门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审批信息共享共认机制。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符合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电子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定期予以通报。

3.严格管理政府投资行为。不断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权限和程序,防范投资风险。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确保工程项目的审批合法、公开透明。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要依法依规进行招标,重大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确保按法定需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4.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不断完善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各项制度,严格依法实施公共工程发包、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和出售租赁等政府民事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不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定期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信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民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民事行为,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5.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6.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正常。
7.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进规范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落实政府公报载体,在推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编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为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指引。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要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选择听证代表时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使选择的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将听证的参加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论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规划,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在召开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5.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决策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并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沟通协调力度。制发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报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完善制度监管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清理结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理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及时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水平,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或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协调执法的,应当递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并将规范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的权益侵害;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体系,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100%,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机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备案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探索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测评,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开展一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方式,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

2.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及时答辩,按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积极出庭应诉。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建设,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进行工作情况交流,及时掌握和解决行政审判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政府部门的层级监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罚款数额巨大,影响面广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应当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发挥财政监督作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

5.充分发挥专门监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对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正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专项监察力度。加强对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切实维护监督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

(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信访事项,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认真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开展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分流信访问题,完善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防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中。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通过调解、和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探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5.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民事、商业纠纷的重要手段。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仲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仲裁功能。

6.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重点规范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执法被确认违法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

(七)强化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

1.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长效机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实施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

2.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根据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3.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严格按核定编制配齐配强法制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使机构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注重提拔和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把政治思想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应当通过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交流。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4.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法制文化和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市(县、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行政首长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加强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探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舆论宣传,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平台及时报道依法行政的重要进展和重大成果。

(三)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指导,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通过实地调研、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检查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为各地区、各部门交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供平台。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开展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市级和县(市、区)级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依据考核情况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依法行政先进县(市、区)、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要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行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调研、宣传、检查、奖励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划,按照各自职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对规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按年度分解,并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确保本规划落到实处。在本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要逐级进行检查和验收。各级政府及部门在贯彻本规划过程中,如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