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2020年07月15日04:17:07
发布部门: 湖南省档案局
发布文号: 湘档发[2011]20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局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新一轮的清理修订。截至2011年9月底,我局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10部,涉及行政执法职权1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行为6项。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附件:湖南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档案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3.《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1.1
行政法规
2
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0.11.19
3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80.12.9
地方性法规
4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8.11.28
部门规章
5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92.3.30
6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5.5.17
7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0.5.1
8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国家档案局
1992.7.1
9
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6.12.18
10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
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2003.9.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审批(委托下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委托下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将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卖、转让、交换、赠送,或者私自携运出境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确认(共1项)

1.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2.对将公务活动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

3.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4.对档案安全保管保护条件不具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5.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检查和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6.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备案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