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向甲供应货物。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到后,乙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毫无理由拒不收货。乙公司该如何处理?

2020年07月29日03:11:57

律师回答

乙公司可以将货物提存。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第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地不予受领。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变更住所,在合理期间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第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物权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是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