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深府金发[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号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
一、审批内容
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进行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
(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第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资质情况,择优限量予以审批。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四、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信用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四)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六)任职资格申请: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十一)市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2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同时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三)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办〔2009〕15号)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协议书》、《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金融办网站(http://www.jr.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金融办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联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形成会议决议,报深圳市政府批准。
九、审批程序
(一)资格初审。市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主体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其中:
1.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等认定的,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涉及自然人股东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犯罪记录、信用信息等认定的,征求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
3.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银行从业资格认定的,征求深圳银监局意见。
(二)联合评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联合评审会其他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上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会议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批准业务资格。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
(四)办理开业手续。内资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以及申报外商投资许可所需的材料,到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然后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后方可开业。
(五)取消业务资格。经过联合评审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若验资后的实到资金未达到承诺的出资标准,或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未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核准文件,市金融办将撤销其小额贷款试点业务资格。
十、审批时限
深圳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启动试点审核程序,集中组织资格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无有效期规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第(四)项。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业务资格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可在深圳辖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发布文号: 深府金发[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号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
一、审批内容
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进行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
(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第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资质情况,择优限量予以审批。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四、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信用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四)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六)任职资格申请: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十一)市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2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同时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三)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办〔2009〕15号)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协议书》、《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金融办网站(http://www.jr.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金融办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联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形成会议决议,报深圳市政府批准。
九、审批程序
(一)资格初审。市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主体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其中:
1.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等认定的,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涉及自然人股东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犯罪记录、信用信息等认定的,征求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
3.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银行从业资格认定的,征求深圳银监局意见。
(二)联合评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联合评审会其他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上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会议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批准业务资格。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
(四)办理开业手续。内资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以及申报外商投资许可所需的材料,到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然后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后方可开业。
(五)取消业务资格。经过联合评审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若验资后的实到资金未达到承诺的出资标准,或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未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核准文件,市金融办将撤销其小额贷款试点业务资格。
十、审批时限
深圳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启动试点审核程序,集中组织资格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无有效期规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第(四)项。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业务资格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可在深圳辖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