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教办[2011]135号
厅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机关管理水平,经研究,制订了《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管理水平,促进机关务实、高效、勤政、廉洁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自我总结、服务对象评价、领导评议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力求考核科学简便、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即“工作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教育改革创新情况”、“作风建设情况”。
(一)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主要指依法履行处室(直属单位)职责,全面完成职责分工工作的情况。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指完成省委、省政府教育重点工作和委厅年度重大工作的情况。各处室、直属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在年初申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办公室发文公布。
(三)教育改革创新情况。主要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教育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取得重要突破的情况。
(四)作风建设情况。主要指机关效能、思想道德、党风廉政、团结协作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其中机关效能建设主要包括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基层和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情况;思想道德建设主要包括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建设,争创学习型组织,巩固和扩大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团结协作主要包括处室(直属单位)之间及处室(直属单位)内部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顾全大局,不推诿扯皮,工作出现交叉时,按职责承担好牵头或配合职责等情况。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杭州外国语学校除外)。
四、考核组织
年度综合考核的具体考评工作由省教育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纪工委、监察室不列入考核对象。
五、考核程序
年度综合考核在各处室、直属单位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服务对象评价、厅机关处室之间相互评价和厅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处室(直属单位)自评。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形成3000字以内的自评材料,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于11月中旬提交纪工委、监察室。
(二)纪工委、监察室审核。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供的自评材料予以审核后在厅协同办公系统公布,并发送相关服务对象。
(三)服务对象评价。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组织服务对象按要求对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民主测评,确定相应档次。服务对象主要涉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处室由市、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评价,涉及高等教育的处室由高等学校及设区市教育局评价。各处室(直属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的服务对象名单详见附件1。
(四)各处室、直属单位互评。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组织各处室(直属单位)按要求对其他处室(直属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相应档次。
(五)委厅领导评价。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组织委厅领导班子成员按要求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相应档次。
在评价过程中,服务对象、各处室(直属单位)、委厅领导均独立开展评议打分。
(六)纪工委、监察室汇总考评分数。由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审核汇总各处室、直属单位的考评情况,计算所得各被考核单位的综合评议得分,并据此排序提出考核等级优秀单位建议名单。
(七)厅长办公会议确定考评结果。厅长办公会议根据纪工委、监察室提出的初步考评方案,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设立“年度重大贡献奖”,褒奖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业绩的处室(直属单位),激励各处室、直属单位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有效推动教育难点问题的破解。“年度重大贡献奖”获奖单位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认定为“年度重大贡献奖”的处室(直属单位),可直接评定为优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秀评选资格:1.未完成省委省政府年度教育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目标考核任务、为民办实事等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因国家或省宏观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务未能完成的除外);2.受到通报批评;3.干部职工因发生在现岗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
六、计分办法
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服务对象评价、处室和直属单位互评、委厅领导评价,均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分别按100、80、60、40分计算平均分后加权折算计入总分。其中服务对象的评价权重为30%,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互评权重为40%,厅领导的评价权重为30%。计算公式为:
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服务对象评价换算总分÷评价单位数×30%+处室(直属单位)互评换算总分÷评价单位数×40%+委厅领导评价换算总分÷评价人数×30%。
七、结果运用
(一)考核总分由高到低排前5名的处室、前2名的直属单位为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因获得“年度重大贡献奖”被认定为优秀的处室(直属单位)不占优秀指标数。
(二)考核结果向全厅通报。对考核优秀单位,在厅机关年度总结表彰会上予以表彰,颁发考核优秀单位流动牌匾。对考核总分排最后一名的处室或直属单位,由分管领导找其处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并取消该处室(不包括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当年个人考核优秀资格。连续3年考核结果均排最后一位的处室、直属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调整。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各处室(直属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的服务对象
2.服务对象评议表
3.各处室(直属单位)互评表
4.厅领导测评表
附件1:
各处室(直属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的服务对象
附件2:
服务对象评议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注:由服务对象按附件1的对应关系,对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打分。
附件3:
各处室(直属单位)互评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注:互评时原则上优秀处室不超过5个、优秀直属单位不超过2个。
附件4:
厅领导测评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注:测评时原则上优秀处室不超过5个、优秀直属单位不超过2个。
发布文号: 浙教办[2011]135号
厅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机关管理水平,经研究,制订了《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管理水平,促进机关务实、高效、勤政、廉洁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自我总结、服务对象评价、领导评议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力求考核科学简便、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即“工作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教育改革创新情况”、“作风建设情况”。
(一)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主要指依法履行处室(直属单位)职责,全面完成职责分工工作的情况。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指完成省委、省政府教育重点工作和委厅年度重大工作的情况。各处室、直属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在年初申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办公室发文公布。
(三)教育改革创新情况。主要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教育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取得重要突破的情况。
(四)作风建设情况。主要指机关效能、思想道德、党风廉政、团结协作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其中机关效能建设主要包括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基层和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情况;思想道德建设主要包括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建设,争创学习型组织,巩固和扩大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团结协作主要包括处室(直属单位)之间及处室(直属单位)内部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顾全大局,不推诿扯皮,工作出现交叉时,按职责承担好牵头或配合职责等情况。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杭州外国语学校除外)。
四、考核组织
年度综合考核的具体考评工作由省教育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纪工委、监察室不列入考核对象。
五、考核程序
年度综合考核在各处室、直属单位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服务对象评价、厅机关处室之间相互评价和厅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处室(直属单位)自评。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形成3000字以内的自评材料,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于11月中旬提交纪工委、监察室。
(二)纪工委、监察室审核。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供的自评材料予以审核后在厅协同办公系统公布,并发送相关服务对象。
(三)服务对象评价。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组织服务对象按要求对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民主测评,确定相应档次。服务对象主要涉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处室由市、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评价,涉及高等教育的处室由高等学校及设区市教育局评价。各处室(直属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的服务对象名单详见附件1。
(四)各处室、直属单位互评。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组织各处室(直属单位)按要求对其他处室(直属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相应档次。
(五)委厅领导评价。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组织委厅领导班子成员按要求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相应档次。
在评价过程中,服务对象、各处室(直属单位)、委厅领导均独立开展评议打分。
(六)纪工委、监察室汇总考评分数。由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审核汇总各处室、直属单位的考评情况,计算所得各被考核单位的综合评议得分,并据此排序提出考核等级优秀单位建议名单。
(七)厅长办公会议确定考评结果。厅长办公会议根据纪工委、监察室提出的初步考评方案,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设立“年度重大贡献奖”,褒奖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业绩的处室(直属单位),激励各处室、直属单位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有效推动教育难点问题的破解。“年度重大贡献奖”获奖单位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认定为“年度重大贡献奖”的处室(直属单位),可直接评定为优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秀评选资格:1.未完成省委省政府年度教育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目标考核任务、为民办实事等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因国家或省宏观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务未能完成的除外);2.受到通报批评;3.干部职工因发生在现岗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
六、计分办法
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服务对象评价、处室和直属单位互评、委厅领导评价,均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分别按100、80、60、40分计算平均分后加权折算计入总分。其中服务对象的评价权重为30%,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互评权重为40%,厅领导的评价权重为30%。计算公式为:
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服务对象评价换算总分÷评价单位数×30%+处室(直属单位)互评换算总分÷评价单位数×40%+委厅领导评价换算总分÷评价人数×30%。
七、结果运用
(一)考核总分由高到低排前5名的处室、前2名的直属单位为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因获得“年度重大贡献奖”被认定为优秀的处室(直属单位)不占优秀指标数。
(二)考核结果向全厅通报。对考核优秀单位,在厅机关年度总结表彰会上予以表彰,颁发考核优秀单位流动牌匾。对考核总分排最后一名的处室或直属单位,由分管领导找其处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并取消该处室(不包括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当年个人考核优秀资格。连续3年考核结果均排最后一位的处室、直属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调整。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各处室(直属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的服务对象
2.服务对象评议表
3.各处室(直属单位)互评表
4.厅领导测评表
附件1:
各处室(直属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的服务对象
处室(直属单位) | 纳入评价范围的服务对象 |
办公室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
政策法规处 | |
人事处 | |
计财处 | |
师范处 | |
体卫艺处 | |
外事处(港澳台办) | |
语管处 | |
审计处 | |
校园安全管理处 | |
省教育考试院 | |
省教育技术中心 | |
省教育报刊总社 | |
省教科院 | |
省教育发展中心 | |
省普通话测试中心 | |
组织处(统战处、机关党委) |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 |
宣教处 | |
高教处 | |
高科处(学位办) | |
学生处 | |
基教处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
职成教处 | |
督导处 | |
省教研室 | |
干部处 | 各高等学校 |
离退办 | 厅机关全体离退休老同志 |
下沙园区办 | 下沙园区各高等学校 |
滨江园区办 | 滨江、萧山园区各高等学校 |
小和山园区办 | 小和山园区各高等学校 |
附件2:
服务对象评议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单位档次 | 履行工作 职责情况 | 重点工作 完成情况 | 改革创新 情况 | 作风建设 情况 |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合格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合格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合格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合格 | |
办公室 | ||||||||||||||||
政策法规处 | ||||||||||||||||
干部处 | ||||||||||||||||
组织处(统战处、机关党委) | ||||||||||||||||
宣教处 | ||||||||||||||||
人事处 | ||||||||||||||||
计财处 | ||||||||||||||||
基教处 | ||||||||||||||||
职成教处 | ||||||||||||||||
高教处 | ||||||||||||||||
高科处(学位办) | ||||||||||||||||
师范处 | ||||||||||||||||
体卫艺处 | ||||||||||||||||
学生处 | ||||||||||||||||
外事处(港澳台办) | ||||||||||||||||
督导处 | ||||||||||||||||
语管处 | ||||||||||||||||
离退办 | ||||||||||||||||
审计处 | ||||||||||||||||
校园安全管理处 | ||||||||||||||||
下沙园区办 | ||||||||||||||||
滨江园区办 | ||||||||||||||||
小和山园区办 | ||||||||||||||||
省教育考试院 | ||||||||||||||||
省教育技术中心 | ||||||||||||||||
省教育报刊总社 | ||||||||||||||||
省教研室 | ||||||||||||||||
省教科院 | ||||||||||||||||
省教育发展中心 | ||||||||||||||||
省普通话测试中心 |
注:由服务对象按附件1的对应关系,对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打分。
附件3:
各处室(直属单位)互评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单位档次 | 履行工作 职责情况 | 重点工作 完成情况 | 改革创新 情况 | 作风建设 情况 |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合格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合格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合格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合格 | |
办公室 | ||||||||||||||||
政策法规处 | ||||||||||||||||
干部处 | ||||||||||||||||
组织处(统战处、机关党委) | ||||||||||||||||
宣教处 | ||||||||||||||||
人事处 | ||||||||||||||||
计财处 | ||||||||||||||||
基教处 | ||||||||||||||||
职成教处 | ||||||||||||||||
高教处 | ||||||||||||||||
高科处(学位办) | ||||||||||||||||
师范处 | ||||||||||||||||
体卫艺处 | ||||||||||||||||
学生处 | ||||||||||||||||
外事处(港澳台办) | ||||||||||||||||
督导处 | ||||||||||||||||
语管处 | ||||||||||||||||
离退办 | ||||||||||||||||
审计处 | ||||||||||||||||
校园安全管理处 | ||||||||||||||||
下沙园区办 | ||||||||||||||||
滨江园区办 | ||||||||||||||||
小和山园区办 | ||||||||||||||||
省教育考试院 | ||||||||||||||||
省教育技术中心 | ||||||||||||||||
省教育报刊总社 | ||||||||||||||||
省教研室 | ||||||||||||||||
省教科院 | ||||||||||||||||
省教育发展中心 | ||||||||||||||||
省普通话测试中心 |
注:互评时原则上优秀处室不超过5个、优秀直属单位不超过2个。
附件4:
厅领导测评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单位 档次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办公室 | ||||
政策法规处 | ||||
干部处 | ||||
组织处(统战处、机关党委) | ||||
宣教处 | ||||
人事处 | ||||
计财处 | ||||
基教处 | ||||
职成教处 | ||||
高教处 | ||||
高科处(学位办) | ||||
师范处 | ||||
体卫艺处 | ||||
学生处 | ||||
外事处(港澳台办) | ||||
督导处 | ||||
语管处 | ||||
离退办 | ||||
审计处 | ||||
校园安全管理处 | ||||
下沙园区办 | ||||
滨江园区办 | ||||
小和山园区办 | ||||
省教育考试院 | ||||
省教育技术中心 | ||||
省教育报刊总社 | ||||
省教研室 | ||||
省教科院 | ||||
省教育发展中心 | ||||
省普通话测试中心 |
注:测评时原则上优秀处室不超过5个、优秀直属单位不超过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