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哪些交通措施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1.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如大型庆祝活动、游园活动、大型庙会、游行、集会活动、大型体育比赛,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马拉松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2.大范围施工,如管网改造、道路修缮、桥梁施工等需要限制道路交通活动等情况。这里所说的“限制交通”的措施一般是指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措施。限制交通的措施,有的是短时间的,如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结束后,限制措施即应撤销;有的限制措施可能时间相对长一些,如遇有大范围施工的情况,在短时间内难以完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时间可能较长。(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除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外的其他决定。如有关主管部门要调整和规划城市道路,将原来的机动车道改为步行街、将双向行驶的车道改为单行车道或改变单行车道的方向等。“提前向社会公告”,是指在作出决定后具体实施前,广泛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广播通知、网上宣传、张贴广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体地点竖广告牌等形式。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