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就是为了要让机动车的行政管理工作与技术检验相分离,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属于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一种中介组织,依法取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机构之间应当是一种平等竞争的关系,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中自主选择。这样既可以保证检验机构之间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促使其在依法严格检验、热情服务方面下功夫,又能够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参加检验。为了保障检验的客观性、中立性,提高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水平和服务质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发现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从自己的局部利益出发,利用管理职权,强迫机动车所有人到其指定的检验场所接受检验;也有一些检验机构为了获得较多的客户,通过各种手段取得有关部门的指定。这种做法侵犯了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测机构的权利,妨碍其他检测机构参与平等竞争,事实上也使得被指定的检测机构不在提高检测和服务的质量上下功夫,而是靠“官”吃饭。事实证明,指定检验机构不仅无助于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加重了群众负担,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群众意见比较大。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多年的情况来看,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的规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