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本条对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进行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人,为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由于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为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这里规定拘留必须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这一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予以拘留处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3)无证驾驶机动车的;(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9)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1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关于拘留处罚的程序,2013年1月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拘留的处罚程序。对于需要予以拘留的,执勤警察可以将其传唤其至公安机关,拒绝传唤的,可以当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传唤。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