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遗失物悬赏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形式,也是债产生的一种形式。是由悬赏广告人发出指定行为进行要约,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而进行承诺,形成以相对人为债权人,广告人为债务人的一种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第14条表明,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捡到狗的人作为相对人在完成了归还宠物狗的指定行为后,即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宠物的主人就应履行其在广告中约定的法律义务,支付给对方相应的报酬。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