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景政办发[201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做大金融总量,调整信贷结构,开展信贷创新,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全县经济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和中国太平洋产险三家保险公司。
第二条对金融部门的考核奖励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根据以下指标考核各金融机构的业绩。
(一)银行业考核指标:
1.贷款增长目标(贷款总量净增额、总贷款增速、工业贷款增速、涉农贷款增速、新增存贷比);
2.工业贷款当年净增额;
3.政府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贷款当年净增额;
4.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县级及以上)贷款当年净增额;
5.林权抵押贷款余额;
6.当年县政府确定的旅游项目贷款净增额;
7.银行承兑汇票当年累计签发额;
8.低收入农户扶贫贷款户数。
(二)保险业考核指标:
当年实际保险理赔额。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考核指标,按以下标准对各金融机构计算奖金。
(一)贷款增长目标考核:
1.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总贷款净增额按0.5‰奖励;
2.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总贷款增速与丽水市平均水平相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考核奖1000元;
3.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工业贷款增速与本机构总贷款增速相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500元,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考核奖1500元;
4.被考核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占本机构总贷款增量的比例与上年水平相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2000元,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考核奖2000元(只考核信用联社);
5.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存贷比以50%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考核奖1000元(农发行不参与考核)。
(二)工业贷款按当年净增额的1.5‰奖励。
(三)对政府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贷款当年净增额的奖励实行超额累进计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单位:万元、‰
(四)农业重点龙头企业(景宁县级及以上)贷款按当年净增额的1.3‰奖励。
(五)林权抵押贷款按金融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按余额的3‰奖励,人行按年底余额的1‰奖励。
(六)当年县政府确定重点旅游项目贷款按净增额的1.3‰奖励。
(七)银行承兑汇票按当年累计签发额的1‰奖励(仅考核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低收入农户扶贫贷款按当年贷款发放新增户数每户奖励200元。
(九)被考核机构若工业企业贷款、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贷款、重点旅游项目贷款出现负增长的,按负增长额的1.3‰单项扣减考核奖。
(十)保险公司的奖励原则上按当年实际保险理赔额的1.5‰奖励,同时适当参考上年度奖励情况。
(十一)人民银行按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均数给予奖励。
第五条考核指标统计口径以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为准,外币贷款按年末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统计。同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对以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名义发放的贷款,列入工业贷款统计。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 景政办发[201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做大金融总量,调整信贷结构,开展信贷创新,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全县经济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和中国太平洋产险三家保险公司。
第二条对金融部门的考核奖励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根据以下指标考核各金融机构的业绩。
(一)银行业考核指标:
1.贷款增长目标(贷款总量净增额、总贷款增速、工业贷款增速、涉农贷款增速、新增存贷比);
2.工业贷款当年净增额;
3.政府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贷款当年净增额;
4.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县级及以上)贷款当年净增额;
5.林权抵押贷款余额;
6.当年县政府确定的旅游项目贷款净增额;
7.银行承兑汇票当年累计签发额;
8.低收入农户扶贫贷款户数。
(二)保险业考核指标:
当年实际保险理赔额。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考核指标,按以下标准对各金融机构计算奖金。
(一)贷款增长目标考核:
1.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总贷款净增额按0.5‰奖励;
2.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总贷款增速与丽水市平均水平相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考核奖1000元;
3.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工业贷款增速与本机构总贷款增速相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500元,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考核奖1500元;
4.被考核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占本机构总贷款增量的比例与上年水平相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2000元,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考核奖2000元(只考核信用联社);
5.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存贷比以50%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考核奖1000元(农发行不参与考核)。
(二)工业贷款按当年净增额的1.5‰奖励。
(三)对政府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贷款当年净增额的奖励实行超额累进计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单位:万元、‰
政府背景贷款新投放额 | 2000以内 | 2000-4000 | 4000-6000 | 6000-8000 | 8000-10000 | 10000以上 |
奖励标准 | 1.3 | 1.5 | 1.7 | 1.9 | 2.1 | 2.3 |
(四)农业重点龙头企业(景宁县级及以上)贷款按当年净增额的1.3‰奖励。
(五)林权抵押贷款按金融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按余额的3‰奖励,人行按年底余额的1‰奖励。
(六)当年县政府确定重点旅游项目贷款按净增额的1.3‰奖励。
(七)银行承兑汇票按当年累计签发额的1‰奖励(仅考核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低收入农户扶贫贷款按当年贷款发放新增户数每户奖励200元。
(九)被考核机构若工业企业贷款、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贷款、重点旅游项目贷款出现负增长的,按负增长额的1.3‰单项扣减考核奖。
(十)保险公司的奖励原则上按当年实际保险理赔额的1.5‰奖励,同时适当参考上年度奖励情况。
(十一)人民银行按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均数给予奖励。
第五条考核指标统计口径以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为准,外币贷款按年末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统计。同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对以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名义发放的贷款,列入工业贷款统计。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