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44: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多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对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办理好建议和提案,对于密切政府与广大市民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历来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大都能够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地承办建议和提案,并在办理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但是,仍有少数承办单位及其个别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办理建议和提案不够认真,答复不够及时、明确,甚至敷衍塞责。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切实加以改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参加人大和政协会议。 人大、政协会议召开期间,一般不安排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加或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出差、出访。人大或政协专门会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必须按时到会,认真报告有关事项或听取建议、提案,并回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二、切实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必须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从依法治市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组织协调。要进一步加强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队伍的建设,指定机构、组织得力人员负责具体承办工作。对于重要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答复意见。

三、努力提高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质量,加强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督查落实。 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建议和提案件件有答复。对于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共同做好办理工作。答复意见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较为集中、反映突出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加强研究和督查办理,及时作出细致、耐心的答复。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或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按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政府多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的全局出发,努力改进完善。

四、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要奖罚分明。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对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低下,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