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孕妇本人自愿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但是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