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