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在申请登记前获得批准。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6)分公司的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还应当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