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孩子时可以跟对方签订收养协议,并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只有进行了收养登记的才正式生效,才是合法的,否则成立非法收养。而收养公证是自愿的,但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的,就要办理收养公证。因此,办理收养登记才是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光有收养公证是不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