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首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因此,我们说年休假是允许跨年休的。其次,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年假过期作废之说。最后,只有当出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