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本纠纷中,刘老汉依然是承包人,他将土地平均分给4个子女的经营行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依据司法解释22条之规定,除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款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外,剩余补偿款应归属于刘老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