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纠纷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即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所谓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受潮、受热等等。风险负担就是由卖方或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其由风险转移决定。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则货物即便遭受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时,货物发生损失或灭失,则买方不但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且还可以要求卖方对违约承担责任。风险一般因标的物交付而转移,但是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本纠纷即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地板虽未交付给小张,但因为小张的迟延取货,导致实木地板毁损的风险自约定的3天期限后就自动转移给了买方小张。迟延期间突下暴雨将实木地板泡坏,根据《合同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该损失理应由小张承担。因此,小张还应当支付金老板剩余5000元货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