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是学校保护的核心内容,对学生不应歧视。本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一是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权。要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一点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表现之一就是要重视教育,通过教育产出更多的知识和人才。二是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学生。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只面向少数学生的教育方法其结果只能是使绝大多数学生体验不到学习成功的快乐,失去学习的兴趣,丧失学习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在一些教学活动当中,由于一些学生有生理或心理方面的残疾,或者智力、能力等方面有缺陷,成绩落后,性情孤僻,对这种缺点较多、学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需要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教导,予以更多的特殊帮助,并且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对这类学生予以开除,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