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法律承认和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主要是由于妇女有区别于男子的特殊生理特点,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男子所没有的生理阶段。同时,在参加劳动生产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重任,要为养育后代在体力和脑力上作付出巨大的精力。妇女在参加劳动生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一些可能损害女性生理机能或者有碍胎儿、婴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因此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比如对劳动环境的要求、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限制,生育期间医疗、假期,等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原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歧视”。如果人为地抹杀妇女的特殊性,对妇女采取与男子无差别的对待,表面上是坚持男女平等,实际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曲解,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