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合伙企业依法分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大鸿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为主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性质。对这样的合伙企业,法律并不禁止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事先约定以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利润并承担债务,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凡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你咨询的问题中,陆姓合伙人欠下你的4万元债务,大鸿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在这个责任履行完结后,合伙企业内的其他股东可以另行对陆姓合伙人追索。这不独因为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加盖了大鸿的印章,还因他们公司为普通合伙性质所决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