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本案涉及到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从哥哥的行为来看,其经常虐待自己的母亲,应属于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儿子丧失了继承李大妈遗产的权利。但这种丧失只是相对的,如果具备法定条件,可以得到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李大妈的儿子经教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确有悔改的实际行动,后又得到了李大妈的宽恕,因此其仍然可以继承李大妈的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