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后,支付人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