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赵某与张某虽然离婚,但张某与孩子形同生父母的继父子关系仍然存在,他探望继子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