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3、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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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