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时,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单汽车第三人责任险有关条款及下列各项规定负赔偿之责。2.前项所称乘客包括驾驶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险汽车之人。3.本保险之承保人数以行车执照所载人数为准。4.驾驶人受酒类影响所致其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5.依照财政部规定自90年7月1日起,本保险理赔死亡及残废金额按保额之3倍给付,理赔体伤金额按保额之1.5倍给付。
法律依据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